第一章 项目概述
一、项目名称:教师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
二、办理单位: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相应教育行政部门
三、受理时间:暂定为每年一次,以发出的通知为准。
四、许可时限:受理材料后5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材料终止次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认定是否合格的答复。
五、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按照《云南省计委、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教师资格认定收费标准》(云计财费[2003]220号)文件规定,对师范教育类毕业生第一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收取《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6元;对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收取《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6元和教师资格认定费180元。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每报考一科收取报名费30元。
六、咨询电话:云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电话:
0871—5120978;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电话。
七、投诉电话:省级教育行政部门:0871—5141213、5141453;州(市)、县(市、区)教育部门、教育纪检监察部门电话。
第二章 法定依据和办理程序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规定:我国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二、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二级乙等以上医疗机构,或者高等院校中具备条件的校(院)医院体检;
第二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第三步: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考察,提出审查意见;
第四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于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次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认定是否合格的结论,并通知申请人;
第五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认定合格者,颁发《教师资格证书》,保存档案,并在教师资格信息管理系统中作出认定记录。
三、申报材料
(一)所有申请人员均需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表格下载:申请表)(用碳素笔填写);
2、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3、学历证书(应届毕业生提供由毕业学校出具并盖章的学业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4、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一式一份(经审查基本材料合格后,再通知参加体检);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6、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出具)对本人的思想品德鉴定证明材料一式一份;
7、近期本人一寸免冠彩色正面证件照3张。
(二)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应补充以下材料,并加盖所在学校、单位或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印章:
1、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课程考试成绩单复印件一式一份;
2、教育教学实习鉴定表复印件一份。
(三)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还应提交云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四)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还应提交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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