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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弘扬司法民主,推进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桃源县人民法院采取公开选任的方式,补选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计划
此次共补选人民陪审员26名。
二、选任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满二十三周岁;
﹙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审判工作;
﹙五﹚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敢于主持公道、群众威望高、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可以适当放宽学历条件。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三、选任程序和办法
(一) 发布公告通过桃源县政府网发布人民陪审员选任信息。
(二) 公开报名
﹙1﹚个人申请公民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需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和3张近期二寸免冠彩照到县人民法院政工室﹙办公楼409室、410室﹚ 报名,报名时填写《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从网上下载﹚,并提交上述证件。
﹙2﹚组织推荐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向县人民法院推荐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的须征得公民本人同意,推荐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须提交《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被推荐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3张近期二寸免冠彩照,单位、基层组织初步审查意见等相关材料。
县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建议有关单位或基层组织推荐人民陪审员人选。
报名截止日期:2014年11月7日。
(三)资格审查对被推荐和本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含《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或《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被推荐人、申请人的任职资格、工作能力、日常表现等。初步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后,将人选名单及相关材料送县司法局征求意见。资格审查贯穿整个选任过程,每个程序中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不符合身份的人员,随时取消资格。
(四)考 察县人民法院会同县人大联工委、内司工委到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进行考察。考察采取座谈和走访的方式,对被推荐人和申请人的任职资格、政治业务素质和品行进行考察、了解,并与有关部门充分酝酿、讨论和协商,写出考察情况报告。
(五)确定人选根据考察结果及本院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确定人民陪审员的人选,并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
(六)任命经审核通过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县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
人民陪审员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后其职务自动免除。
(七)社会公示
将任命决定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并将任命名单抄送县司法局和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本公告由县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县人民法院咨询电话:0736-66846590736—6684689
2014年10月24日
附件:《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
附件:《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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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doc》《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doc》来源于桃源县人民政府,最近更新201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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