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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学历条件:
1.申请教师资格人员须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教师法》第三章第十一条规定①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②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③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④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⑤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⑥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2.教师资格认定的有效学历是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技工学校教育为非学历教育。党校学历为非国民教育系列学历。
3.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需具有普通全日制中等幼儿师范学校、或国民教育系列大专及以上毕业学历。中等师范学校、中师函授班、中等职业学校中的幼师班、职业高中、普通高中毕业学历不能作为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
4.申请小学教师资格人员需具有普通全日制中等师范学校、或国民教育系列大专及以上毕业学历。中等幼儿师范学校、中师函授班、中等职业学校、职业高中、普通高中毕业学历,不能作为认定小学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
5.大学专科毕业后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可视为具备合格学历。申请认定时应同时提交大专毕业证书和硕士以上学位证书。
6.在国外取得的学历,通过国家有关学位(学历)认证机构的学历鉴定,可作为认定相应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
7.取得两个以上大学专科毕业证书的,不能等同于大学本科毕业学历,不能作为本科学历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8.关于高等学校1970-1976年入学的大学普通班毕业人员学历问题,在教师资格认定时,原则上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政策相一致,即按其毕业的学校专业在1977年恢复高考时办学层次确定。
二、关于所学专业与申请任教学科的关系:
1.申请人所申请的任教学科原则上必须与所学的专业相同或相近。
2.取得“小学教育”、“初等教育”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只能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取得“幼儿教育”、“学前教育”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只能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
3.申请人所申请任教的学科与所学专业是否相近,由负责认定的教育行政部门界定,申请人必须提交大学期间所学全部科目的成绩单。
4.通过成人教育、网络、函授、电大、自考、夜大等在职教育方式取得的学历,若所学专业为“教育管理”、“行政管理”、“党政管理”等类型的,因在中小学、幼儿园的任教学科中无相应的学科可靠,此类人员暂不受理。
5.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若大专所学专业与本科所学专业不一致的,以本科所学专业为准。
三、关于师范教育类专业的界定:
师范教育类专业是指各级师范院校或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大中专院校开设的,以培养培训教师为目的,并按照教育部颁发的师范教育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进行授课的师范专业。要特别注意的是,个别的综合类院校有开设师范教育类专业(师资班),师范院校也有开设非师范教育类专业,要以上述的标准界定是否为师范教育类专业,而不能单纯凭学校的类别来界定。在实际工作中,区别师范教育类专业与非师范教育类专业,可看其课程设置上是否开设了教育学、心理学和教育教学实习等课程。也可根据其毕业生报到证进行判断。
四、关于教育学、心理学的要求:
1、关于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
①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若第一学历为普通全日制师范教育类专业专科毕业、第二学历为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本科毕业的,可免修教育学和心理学。申请人须提交专科学习期间体现两学成绩的成绩单复印件。
②取得师范教育类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如不能提交小学(儿童、学前)教育学和心理学合格成绩的,应参加相应层次的教育学、心理学补修和考试。
2.关于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
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参加教育学、心理学的补修和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予参加教育学、心理学课程的补修和考试。
①通过国家自学考试已修学师范教育类专业相应学历层次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取得考试合格成绩的;申请人提交的“两学”合格证书必须由省级自考办出具并验印;
②2002年8月前,已取得由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两学”培训合格成绩的;
③已参加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修学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的,目前暂可免予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的补修与考试;
④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在学期间取得的教育学、心理学成绩,不能作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免试依据;
⑤在成人教育、网络、函授、电大、夜大等在职教育方式(自考除外)中所学习的教育学、心理学不能作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免试依据。
3.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六章第二十条规定: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凡在“两学”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从省自考办做出作弊处罚决定时起算,3年内不接受其申请教师资格证。
五、关于普通话水平的要求:
1.申请语文教师资格人员,对外汉语教学教师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普通话语音教师应达到一级乙等及以上水平;
2.申请其他教师资格人员,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3. 1954年1月1日以前(不含1954年1月1日)出生的人员,以及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可免于普通话水平测试。
六、关于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要求:
1.为了加强我市教师队伍建设,确保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稳步提高,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中,属于以下情况者均应参加我局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① 非普通全日制师范类毕业的后学历人员;
② 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人员;
③ 未参加过相应学历层次的教育教学实习的人员;
④ 连续5年以上未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普通全日制师
范教育专业毕业人员;
⑤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认为需要参加测试的其他人员。
申请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人员中,属于何种情况者应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由各县(市、区)教育局参照决定。
2.测试工作根据省教育厅制定的《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标准及办法》(闽教师[2006]13号附件2)进行。对申请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察,主要通过面试、试讲等方式进行。重点考察申请人的仪表仪态、行为举止、思维能力以及口头表达能力;知识水平和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等理论解决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中实际问题的能力;实现教学目的、组织课程实施、掌握课程内容、运用教学语言和教学资源等能力,使用普通话提问、板书和讲解的技巧。
七、关于体检要求: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按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闽教师〔2006〕13号附件1)《关于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闽教人〔2010〕43号)规定,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甲等(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合格。
八、关于“工作单位”的说明:
教师资格的申请实行属地化,即申请人应向其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此处所提到的“工作单位”指:申请人为龙岩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式在职在编在岗人员。
九、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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