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剂应干燥、疏松、混合均匀、色泽一致。除另有规定外,内服散应为细粉;儿科用及外用散剂应为最细粉;用于烧伤或严重创伤的外用散剂,通过六号筛的粉末重量,不得少于95%;眼用散剂应为极细粉。
除另有规定外,散剂含水分不得过9.0%。
单剂量包装的散剂,其每袋(瓶)内容物重量,与标示装量相比,超出限度的不得多于2袋(瓶),并不得有1袋(瓶)超出限度l倍。
眼用散剂及用于烧伤或严重创伤的外用散剂,应无菌。微生物限度、药物的鉴别与含量等均应符合相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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