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央政法委等12部委《关于印发<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法【2010】29号)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招收硕士研究生的相关规定,特拟定本方案。
一、复试是进一步考察考生的综合素质、创新能力及潜在能力的重要环节,是录取工作的重要依据,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决贯彻国家公开公正、统考择优、定向培养、严格管理的招录原则。
二、复试工作在学校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下进行,领导小组由校领导任组长,司法官教育院、研究生教育院、五个法学院院长参加。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复试工作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复试小组进行相应考核工作。
三、复试对象为参加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拟录取人员。
四、复试工作小组组成人员由五个法学院在硕士研究生导师中推荐。每组3名导师、1名秘书。
五、复试程序
(一)资格审查:
考生本人复试报到时须携带以下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2张2寸免冠照片。
(二)时间安排
待各省参加复试人员名单下发后确定。
(三)复试方式
(1)笔试
在考查考生的法学基础知识的基础上,注重考察考生的培养潜力以及运用法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考试时间3小时,满分150分。由法律硕士导师组命题,试卷分A、B卷两套,科目为刑法学、民法学,题型为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笔试评分实行集中流水评卷制度,成立3名导师以上评卷小组,严格按照标准答案评分。
(2)面试
1、成立面试工作小组,由3名导师和1名秘书组成。
2、面试成绩满分为50分,其中专业基础知识40分,综合素质10分。专业基础知识以初试专业课内容为主。
导师根据面试情况进行评分,并在《硕士研究生面试评分表》分项上打分并签名,3名导师评分的平均值为考生的最终得分。
3、每个面试小组秘书负责对面试过程作全程记录和核算分数。记录经参加面试学生和导师签字确认后,存放备查。
六、复试总成绩的计算:
复试总成绩满分为200分,其中笔试150分,面试50分。
复试期间发现考生不符合规定的报考条件、考试违纪、替考等不符合录取要求的,一律视为不合格,不予计算复试总成绩。
七、复试成绩权重为30%。考试总成绩的计算公式为:
初试总成绩×70%+复试总成绩×30%。
八、录取
① 按考试总成绩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② 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拟录取名单;
③ 根据公示无异议的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④最终录取名单报省招办备案。
九、其他事项
复试领导小组对复试方案有最终的解释权,如复试过程中遇有其他问题,由复试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司法官教育院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