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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日前对我区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场地使用服务收费行为进行了规范,新的收费标准将于2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凡是拥有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场的机构及其经营者,考场经自治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可面向社会提供驾驶技能科目(简称“科目二”)场地服务,并收取服务费。其收费标准为: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即科目二考试),小型汽车(C1、C2)、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C5)为每人每次70元;大中型客货车(A1、B1、B2)、牵引车(A2)、城市公交车(A3)为每人每次170元。对初次考试不合格者,第二次考试免收场地使用服务费,第二次考试仍不合格申请重新考试的,场地使用服务费按上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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