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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育部教学厅〔2013〕8号)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的通知》(〔2014〕5号),为加大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力度,提高南昌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招生质量,激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热爱科学、勇于创新、全面发展,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推荐免试是指经教育部批准的普通高等学校按规定推荐本校优秀应届毕业生,确认其免试资格,由招生单位(普通高等学校和研究机构)接收的选拔方式。它是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本暂行办法所称免试是指不必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推荐是指按规定对本校优秀应届毕业生进行遴选,确认其免试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接收是指招生单位对报考本单位的具有免初试资格的考生进行的复试和录取。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推荐免试生,是经我校遴选和确认其免试资格,并通过我校或外单位的复试后被接收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
第四条 推免工作安排在应届本科毕业生在校的第七学期(五年制的专业为第九学期,下同)进行,业绩终算时间为第七学期(或第九学期)开学前(当年9月1日前)。
第二章 遴选原则和条件
第五条 推免生的遴选,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选拔的原则。全面考察被推荐对象的品行、学习成绩、学习能力、科研潜力、创新精神、综合素质及其他专业特长。
第六条 报名条件。参加推免生遴选的申请人必须是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独立学院学生)。
第七条 必备条件。凡被推荐对象首先必须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和身体状况等方面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品行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2、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潜质;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3、学习成绩必备条件
(1)英语成绩符合我校授予学士学位的要求;
(2)学习成绩排名不低于本班或本专业前50%
(3)所有课程及格且无重修记录;
4、积极向上,身心健康,体育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5、毕业时能获得学士学位。
第八条 学习成绩特别突出的学生(各学院学业成绩排名前4%)可直接推荐,其他学生根据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从高到低依次推荐。
综合测评成绩的组成:学业成绩(60%-70%)+科研及专业表现(20%-30%)+综合素质(10%)
学业成绩:I类通识课、学科基础课、专业必修课等课程的平均学分绩(具体计算范围由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科研及专业表现:发表论文情况、参与教师科研项目情况、本科生创新实践项目情况、专业比赛情况等
综合素质:思想品德、奖惩情况、社会活动情况等
各单位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必须在充分研究、集体决策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具体实施办法。相关实验班的成绩核算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对于有特殊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者,由三名以上本校本专业教授联名推荐,所在学院专题报告,经学校推荐免试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严格审查,可进行特殊选拔,不受成绩排名和综合排名限制,但其推荐和接收工作必须做到程序透明、操作规范,结果公开。申请人的有关说明材料和教授推荐信要逐级进行公示(见附件:南昌大学破格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实施细则)。
第三章 外校推免生的接收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的规定,提倡优势互补,鼓励推免生在不同地区、招生单位和学科专业之间交流。各学位点均可接收外校推免生,鼓励具备推免生资格的外校学生自带指标(不占我校当年推荐免试生计划,但占当年的招生计划)申请和参加我校的遴选接收工作,但必须坚持标准,严格审核,确保质量。
申请我校接收的外校推免生均须通过“推免服务系统”进行资格审核确认、报考、录取以及备案公开等相关工作程序并参加我校统一组织的复试
第四章 推免生工作的组织与流程
第十一条 在校招生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校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负责全校推免生工作。
第十二条 推免生工作以学院为单位组织实施。各学院须成立院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院推免生的推荐和接收工作。
第十三条 推免生的推荐工作程序如下:
1、发布规章。由研究生院事先公布推荐工作的实施办法和时间安排等相关信息。
2、个人申请。凡符合推免生遴选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可在规定日期内通过"南昌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申请系统”报名,并向拟报学科专业(硕士点)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的资格证明材料和业绩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3、资格初审。各学院应严格按照遴选条件及有关规定,对申请对象进行资格审查,并对综合测评成绩进行排序,择优确定推免生的名单,并及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推免生名单报送至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将确定的推免生资格名单上报至“推免服务系统”。
4、具备推免生资格的学生须在“推免服务系统”填写报考志愿,接收并确认招生单位的复试及待录取。
第十四条 推免生的接收工作程序如下:
接受工作含公布信息、资格验定、体检、复试、录取公示等环节,具体工作按照当年的通知要求进行。
拟录取的学生名单在“推免服务系统”中公示七天,如无异议,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备案,通过以上程序的学生即取得了推免生的资格。
第十五条 根据教育部的规定,对在申请推免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发现,即取消推免生资格,对已录取者取消录取资格和学籍,并由推荐单位按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入学前未取得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证书,或受到处分的,取消录取资格。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单位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于违规操作或工作失职者,将追究责任,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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