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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淄博市致广大成考考生的一封信
来源:淄博市招生办公室信息中心网 阅读:4734 次 日期:2015-10-16 14: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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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成考考生朋友们:

你们好!

一年一度的成人高校招生考试就要开始了,届时我市将有10779名考生入闱考试,预祝各位学子沉着应试,考出水平,以优秀成绩接受祖国和人民的挑选,实现自己美好的夙愿。

成人高考是国家级考试,是国家培养、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途径,因此必须维护成人高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多年来,我市在加强管理、严肃考纪等方面采取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措施,为广大考生创造了一个公平竞争的考试环境,确保了成人高考的公平公正,为国家输送了大批优秀人才,赢得了广泛的社会赞誉。

今年的成人高考工作,我市将继续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坚决维护成人高考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各位考生在考试前要认真学习《考生守则》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不要因缺乏对考试相关规定及注意事项的了解而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对违反考试管理规定者,将根据教育部发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严肃处理。凡替考、利用通讯工具作弊、参与团体舞弊的考生,考试成绩全科判零分。修改后的刑法(修正案九)已将考试作弊列入刑事犯罪,考试替考、作弊、参与舞弊的人员将追究刑事责任。

我市将继续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厉打击考试作弊行为。所有考点配备了“手机信号屏蔽器”、“金属探测器”、 “无线信号搜索机”等反作弊设备。所有考场均实行手机信号全屏蔽,考生入场时要接受电子探测。考试期间,无线电管理处出动无线电移动检测车对各考点进行检查。希望广大考生端正考试态度,摒弃一切侥幸心理,自觉遵守考试纪律,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指挥,不冒名代考,不夹带作弊设备,不参与任何形式的违纪作弊行为,做到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为确保高考公平、公正地进行,市招生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电话号码为 2793621,2793611,欢迎广大考生提供违纪作弊线索。举报情况必须属实,严禁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考生。

广大考生要注意在考点周围、食宿宾馆等人员集中场所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避免任何意外事故发生。

一、考生须知

1.考生必须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2.凭《准考证》和二代身份证或士兵证、军官证等证件,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

3.考生入场,除2B铅笔、0.5毫米的黑色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外(其它科目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严禁携带各种无线通讯工具(如手机)、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4.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等证件放在课桌左上角以便核验。考生领到答题卡和试题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准考证号、座号等栏目。

5.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

6.每科开考15分钟后不准入场。考试结束前30分钟经允许方可交卷出场,提前交卷出场的考生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要到考点指定休息区域等待考试结束后方可离开。

7.考生必须按规定的题号,在规定的答题区域内作答,超出答题区域的答案无效。

8.答题时如需要对答案进行修改,可用修改符号 “==”将要修改的答案划去,新答案书写在划去答案的上方或下方,但不能超出该题的答题区域。严禁使用涂改液、涂改胶条等辅助物修改。

9. 考生答题时应书写规范,避免书写过于潦草或字迹太小等情况;应保持答题卡卷面的清洁,不要造成答题卡折叠、破损,因折叠、破损的答题卡无法正常进行图像处理,影响评分质量。

10.严禁考生在答题卡的图像定位点(即黑方框)周围做任何涂写或标记。

11.缺考标记涂写框须由监考人员填涂,考生个人不得填涂。

12.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题、答题卡,不准将试题、答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13.遇试题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14.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按草稿纸、试题或答卷、答题卡自下而上的顺序排放好,坐在座位上不动,等候监考员将试题收好。无误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离开考场。

二、成绩公布及录取

11月25日前,省考试院公布考生成绩及成人高校最低控制分数线。12月中旬考生可查询录取结果。征集志愿填报时间请关注省考试院官方网站。成绩和录取情况可拨打16866或登录www.sdzs.gov.cn查询

最后,祝广大考生朋友身体健康,考试成功!

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

淄博市招生办公室

二0一五年十月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二)组织团伙作弊的;(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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