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规范单独招生考试录取行为,保证单独招生考试录取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二、单独招生考试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由学校给予该部门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暂停其主要负责人参加考试工作,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有关人员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为不具备参加单独招生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虚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2.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3.利用监考或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4.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5.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6.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7.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8.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9.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10.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11.安排在编教职工以外人员参与单独招生考试监考的。
三、单独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在命题、考试、阅卷、评分、统分等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单独招生考试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2.在命题过程中,擅自将试题、答案或者有关内容透露给他人的;
3.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考试安排的;
4.提示、暗示考生答案或将试题、答案带出考场;
5.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6.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7.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8.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9.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10.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
11.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12.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13.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14.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15 造成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
16.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
17.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18.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19.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20.其他违反招生考试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单独招生录取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照纪律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不按规定发布招生简章,或者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招生简章,或者进行虚假宣传、骗取钱财的;
2.擅自超计划办理招生录取手续的;
3.违反规定降低标准录取考生进行投档或者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的;
4.违反录取程序投档操作的;
5.出台违反国家规定的报考条件,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录取不符合条件的考生的;
6.违规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招生录取,或者以承诺录取为名向考生收取费用的;
7.在招生结束后违规补录的;
8.未按规定公开招生工作信息的;
9.安排在编在岗教职工以外人员参与单独招生录取核心工作的;
10.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单独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学校责令暂停其负责的招生工作,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违规更改考生报名、志愿、资格、分数、录取等信息的;
2.对已录取考生违规变更录取专业的;
3.泄露面试考核考官名单或者利用职务便利请托考核评价的教师,照顾特定考生的;
4.泄露尚未公布的考生成绩、考生志愿、录取分数线等可能影响录取公正信息的,或者对外泄露、倒卖考生个人信息的;
5.为考生获得相关招生资格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6.违反回避制度,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7.索取或收受考生及家长财物,接受宴请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职活动安排的;
8.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招生活动的;
9.其他影响招生公平、公正的行为。
六、学校单独招生章程要公布举报电话,要设立单独招生举报信箱,接受考生投诉。
七、教务处、招生就业处主要负责人是单独招生考试、录取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校的招生考试、录取工作负领导责任。
八、在单独招生考试、录取工作中,因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负责人的责任外,还要依据领导干部问责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九、对在单独招生考试、录取工作中的违规人员,由学校纪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