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财政局、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各企业公司:
为做好我市201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会计人员专业素质,提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和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现将我市201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的对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
二、继续教育的内容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结合区域经济发展和行业需求特点并结合国家新发布的财税、会计、金融等政策法规,有针对性地进行选择。要将和培训对象相关的准则、制度和办法作为继续教育必修内容。企业单位应重点选择《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等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应重点选择《政府会计准则》等会计政策。另外,对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和新修订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要作为重点课程进行讲解。
一般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一)企业类
《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指南、讲解和解释(1-8),《小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衔接规定》、《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第18号、《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XBRL及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基础知识、《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编报规则》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规定及相关会计处理以及石油石化、电力、钢铁等行业配套的成本核算等。
(二)行政事业类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具体准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彩票机构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工会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及补充规定等。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文化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医院财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等。
新《预算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以及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政策规定等。
三、继续教育的形式
(一)一般培训形式
1、参加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2、参加财政部、省级或市级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训;
3、参加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
4、参加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其他形式培训。
(二)其他形式
1、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省级财政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
2、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
3、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
4、承担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5、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
6、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
7、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
8、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财务管理和理财学。
会计人员可以根据自身条件,选择上述相应的形式参加继续教育。
四、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按照“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开展。
(一)组织分工。
1、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计划的制定,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县区以及市本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开展。负责全市持有高级、正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资格人员参加省级继续教育培训相关组织工作。
2、市财政局财会人员教育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市本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3、各县区财政局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和指导本辖区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二)培训方式。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并积极推广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方式,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逐步引导形成网络、远程教育为主、面授教育为辅的继续教育方式。
(三)培训教材。2016年度继续教育培训教材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结合培训对象、行业特点和培训内容自行购买教材或编印相关材料。会计人员自愿购买培训教材,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会计人员强行推销、搭售培训教材。
(四)培训要求。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管理,结合本地区会计人员的特点制定有针对性培训计划,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切实提高培训质量。
五、继续教育的学分登记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
(一)学分管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
会计人员参加一般继续教育形式培训,学分计量标准为每学时(45分钟)折算为1学分。
会计人员参加其他继续教育形式,可折算为相应继续教育学分,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1、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高端会计人才考试,被录取的,折算为24学分;
2、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24学分;
3、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24学分;
4、独立承担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5、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6、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7、参加河北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合格的,折算为24学分。
8、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为24学分。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
会计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继续教育取得规定学分的,应当提供合理证明,经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其没有取得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取得。
(二)学分登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要及时为参加培训的会计人员办理学分登记。
1、财政部门组织继续教育培训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为参加培训的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2、参加其他继续教育形式的会计人员,应当在3个月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属财政部门办理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六、其他事项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宣传力度。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必须保证继续教育的学时和质量,坚决杜绝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以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擅自印发与继续教育相关培训证书和以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等行为。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所在地培训单位进行检查、评估,对不按规定组织培训或培训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培训单位,取消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资格,确保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张家口市财政局
2016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