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教师资格种类和人员范围
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前补充到我市普通高校、高职院校、成人高校、独立学院等院校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尚未取得与其现教学岗位相一致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在职在编教师,由任教单位统一组织,向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或依法受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委托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条件
教师资格认定条件依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学历条件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所规定的国民教育系列研究生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二)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申请人员的教育教学能力条件包括:身体条件、普通话水平和承担教育教学工作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1.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并须在近2年内到二级及以上级别的医院进行体检且合格。
2.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由天津市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统一组织的高校教师岗前培训(课程包括: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高等教育法规、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修养)及考核,并取得《教育理论合格证书》和二级乙等及以上等级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3.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并须按规定进行思想品德鉴定,由申请人工作的院、系或部门填写《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4.高校在职教师通过年度教学考核的方式完成对申请人教学能力的考核要求。
(三)对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高校在职教师教学经历的要求
在近3年内,从事高校教学计划内以大学专科及以上层次的学生为对象的教学工作,且工作量累计不少于一个学期,或独立开设过一门课、独立承担一个学期以上的实验课教学工作,并经教学考核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