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选拔优秀人才,进一步改善全区教育事业单位人才队伍结构,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2006〕44号)和市人力社保局关于《重庆市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员办法》等6个公开招聘配套文件(渝人社发〔2016〕2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市人力社保局核准,现面向社会公开考核招聘高层次教师。
一、招聘原则
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考核方式进行。
二、招聘计划
此次拟面向社会公开考核招聘高层次教师5名。具体招聘计划详见《大渡口区2017年面向社会公开考核招聘高层次教师岗位一览表》(附件1,以下简称《岗位一览表》)。
三、招聘条件和范围
(一)报考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4. 符合岗位招聘条件(详见《岗位一览表》);
5.符合下列四项条件之一:
(1)区县级及以上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学科名师、学科教学名师、名师;省级中小学特级教师;省级未来教育家培养对象;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
(2)获得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教育学会及其专委会组织的现场赛课或教学成果评比一等奖及以上奖励(获奖学科与所报学科相同,下同);
(3)获得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教育学会及其专委会组织的现场赛课或教学成果评比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4)获得国家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教育学会及其专委会组织的现场赛课或教学成果评比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6.聘用后须自愿在招聘单位最低服务满5年,否则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7.符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回避制度的有关要求。
(二)以下人员不属于招聘范围: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党籍或在接受高等教育时,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人员;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尚未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尚未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尚未宣告无罪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五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本区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服务未满一年,或服务一年以上但未提供主管部门同意报考证明的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为事业单位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正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且未毕业的在校研究生不能凭已取得的学历(学位)报考。在国外境外高校就读的全日制学历(学位),其学历(学位)须获得国家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二)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由大渡口区人力社保局会同区教委对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工作表现及实绩、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综合考察,并再次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具有应该回避的情形等。
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在通知的考察之日前应提供加盖工作单位、主管部门及具有人事管理权限部门公章的《同意报考证明》(见附件5)或《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否则取消考察资格。
因取消考察资格、考察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资格出现缺额时,按前述原则确定递补人选。公示及以后环节出现的缺额不再递补。
七、公示
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人员。拟聘人员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大渡口区人民政府网、大渡口区行政中心一楼大厅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学位)、毕业院校、专业、职称情况、资格证情况、考核成绩、拟聘单位及岗位等。
八、聘用及待遇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提出拟聘用意见,填写《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审批表》送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大渡口区人力社保局审批。
经审批同意聘用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渝人发〔2006〕68号)的规定,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完善聘用手续。
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转正,符合聘岗条件的,聘用到相应岗位;试用期内或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的人员,取消聘用。
九、纪律要求
考核招聘工作是公开选拔优秀人才的渠道,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招聘工作的各个环节,必须严肃人事工作纪律,确保招聘工作顺利进行。考生及招聘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和社会各界监督,严禁徇私舞弊,若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考生报名资格或聘用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本简章由大渡口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