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协[2012]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告协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人事考试机构,福建省公务员局人事考试中心: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度助理广告师和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2]369号)的精神,现将2012年度助理广告师和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合格标准以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科目 | 合格标准 | 试卷满分 | ||
助理 广告师 | 广告专业综合能力与法律法规 | 78 | 130 | |
广告专业实务 | 78 | 130 | ||
广告师 | 广告专业综合能力与法律法规 | 78 | 130 | |
广告专业实务 | 广告策划 | 78 | 130 | |
广告文案 | 78 | 130 | ||
广告设计 | 78 | 130 | ||
影视广告 | 78 | 130 | ||
广告专业案例分析 | 广告策划 | 60 | 100 | |
广告文案 | 60 | 100 | ||
广告设计 | 60 | 100 | ||
影视广告 | 60 | 100 |
二、请各地人事考试机构及时按照上述合格标准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相关信息,逐项填写2012年度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情况统计表,确认无误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备案数据将作为发放相应级别职业水平证书的依据。
三、请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的有关单位按照本通知精神,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并抓紧做好资格证书发放等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四、请各地广告协会在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指导下,积极与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沟通,及时掌握本地区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与证书发放情况,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中国广告协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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