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组通[2009]29号
关于印发《福贡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各部委,县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
《福贡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贡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理顺关系,进一步明确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公务员法》及中央、省、州和县委关于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县、乡(镇)两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科级以下干部、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
二、管理权限
各乡(镇)党委、政府和县直各部门(单位)全面负责本乡(镇)、本部门的所有在职在编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明确干部岗位职责,制定干部管理制度,实行岗位实名制。基层站所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党委政府和县直主管部门双重管理。
三、管理范围
各乡(镇)党委、政府和县直各部门对本乡(镇)、本部门的所有在职在编工作人员的管理范围包括人事关系、学习、培训、考察、考核、考勤、工资、生活待遇、奖惩、后备干部推荐、调动、交流、任免和日常管理。
四、规范干部调动及交流工作
(一)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为保证干部队伍相对稳定,除组织需要调配外,在基层或本部门(单位)服务年限必须满三年以上;
2、年度考核均在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3、调入单位必须有空编(空岗)并符合岗位所需专业;
4、调入党政机关的必须严格按照《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要符合身份、岗位专业等条件。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调入机关公务员岗位;
5、严格执行编制管理条例,严禁超编进人,对未经批准超编进人的乡(镇)和县直部门要进行问责,并责令将所进人员退回。
(二)严格调动程序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工作人员调动工作要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调离书面申请,说明调动理由。所在单位研究同意调离的,签署单位调出意见并加盖印章。
2、本人向调入单位提出调入书面申请,说明调入理由。调入单位研究同意接收的,签署调入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3、调入单位报县编办审查。通过县编办审查并出具编制核准证后,按下列程序办理:
(1)调入党群口、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的,调入单位写出调入报告连同编制核准证一起上报县委组织部研究批准;
(2)调入政府口的,调入单位写出调入报告连同编制核准证一起报县人事局审核并上报县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
(3)机关、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无论调入党群口或政府口,必须经县人事局审核,县编办出具编制核准证并报经县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4、经县长办公会议、县委组织部研究同意调动的,到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调动手续。
(三)交流
1、根据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对干部进行适时交流轮岗。因工作需要在全县范围内进行干部交流时,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调动程序研究审批后,办理相关调动手续。
2、县、乡(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内部进行干部交流轮岗时,要严格按照岗位实名制要求进行,交流轮岗后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3、认真贯彻落实《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事业人员不得交流(混用)到公务员岗位上,要从对组织和干部本人负责的高度出发,杜绝混用(岗)现象。
4、乡(镇)党委政府在调整基层站所(股室)主要负责人时,要征求县直主管部门意见。如双方意见不一致时,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协调解决。
五、严格执行请休假制度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请休假制度,干部职工违反请休假制度的,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经批评教育仍然违反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凡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休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一律予以辞退。
六、考核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组织、人事部门转发的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文件规定,从德、能、勤、绩、廉全方面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采取考勤与考绩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考勤主要考核干部职工在岗情况,考绩主要考核干部职工履职情况及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年度考核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要严格按照所规定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人数。对年度考核基本称职、不称职、不合格的要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改正,并按《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的有关处罚规定进行处理。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予以辞退。县直主管部门对乡镇派出单位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时,要充分征求所在乡镇党委政府意见,并将意见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
七、组织与实施
(一)本办法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实施,纪检、监察、财政、编办等有关部门共同抓好落实。
(二)各乡(镇)党委政府和县直各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三)各乡(镇)党委政府和县直各部门对本单位合同制工人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