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价格听证会制度分析
1.事件回放
(1)价格听证会成了“涨价”交响曲。
2004年12月,北京市发改委就北京地区6个世界文化遗产游览参观点申请调整门票价格一事举行听证,这次事关全国游客利益的价格听证。参会21名代表竟以北京市民为主,会上代表一致同意调价方案。
这次听证遭到舆论普遍质疑,被媒体称为“北京人涨价,外地人埋单”、 “地方利益集团对公共利益的剥夺”。另外,黄山等风景区门票调价听证会也都出现类似情况。“一边倒”地同意涨价,成为当前价格决策听证会的主基调。
(2)一些听证会程序合法性遭到质疑。
“重庆中国三峡博物馆门票价格听证会”邀请25名听证代表,按规定必须有17名代表到场会议才能举行,实际只到场14名代表,但组织者仍完成了听证程序,事后门票定价正是申请方申请的价格。2004年9月天津物价局组织的供热调价听证会还未召开,由物价局提供的“多数代表认为可以适当提高供热价格”的新闻通稿就已出炉。
(3)听证制度遭遇“公共信任危机”。
2004年7月,广州市物价局为举行油制管道气价格调整听证会向社会征集20名市民听证代表,一周过后仅有两人报名。媒体调查发现,市民对听证会的作用和可信度都心存疑虑,认为听证会“作用不大”和“没有作用”的比例达30.3%,市民将原因归结为听证会“代表性不广”、“走形式”和“信息不真实”三个方面。
2.政府措施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出台以来,全国各地已举行了数千次的各类价格听证会,热闹之余,问题也纷至沓来。针对目前一些地方的听证会存在的问题,国家发改委表示正在着手完善价格听证会制度,修改《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
3.政策分析者述评
评论一:听证背后利益博弈的不均衡。公共选择理论假定人是理性的自利者,经营者与消费者出于各自的理性行为,前者希望提价,后者希望降价。听证,事实上是相关利益主体的迭演博弈过程,是以政府为“裁判”的公众与垄断集团之间的利益博弈。听证会的重要意义在于,它将政府公共决策调整的受益者、承受者等利益相关人员同时引入决策程序,从而使价格决策透明化、民主化、科学化和法制化。然而现实中,这一博弈过程往往是不均衡的,公共政策调整有违背“公共性”原则的倾向。表现之一是政府操作有待公正。我国虽已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但那些关涉听证的行业多半与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听证的价格或收费,直接关系到政府的财政投入或支出,如水电价格、医疗服务价格、道路桥梁收费等,一些听证会前政府实际已确定了意见方案,听证不过是使决策合法化的例行程序而已。再者,依据西方的管制俘虏理论,由于外部性的存在,广大消费者没有动机“收买”管理者,而经营者由于其“收买”行为所带来的收益没有外部性,则倾向于去“收买”管制者。这种非正常的、不合法的“场外交易”使原本均衡的博弈态势被打破,一些政府为预设的“租金”所收买,成为相关利益集团的“合谋人”。表现之二是博弈双方地位不平等。我国处于垄断地位的行业或部门在听证制度上具备绝对强势地位,虽然《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规定经营者、政府主管部门和消费者等三类主体都可以要求举办听证会,但实际上,集体行动由于存在“搭便车”问题,单个消费者很少有足够动力提出请求,于是垄断行业和部门事实上成为价格听证提出和启动的唯一渠道。另外,信息不对称又带来了话语权的不平等。目前听证会绝大部分是由被听证企业提供成本、盈亏等资料,消费者受认知能力和时间所限,难以掌握真实情况,信息上的不对称使双方话语权沦为事实上的不平等,谈判地位呈现非对称状况,甚至出现消费者“虚位”现象。
评论二:民主制度中的“技术缺陷”。价格听证制度是公共政策维持公共性的民主路径。自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2002年《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实施以来,从政府关起门定价、一纸通知执行到举行听证会、让公众知情参政,应该说我国在引进民主议政机制、推进民主法制建设上跨出了重要一步,这是经济民主和政治文明的重大发展。但我国听证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实践中还存在很多“技术缺陷”:一是代表选择不科学,非利益关系代表有被优惠政策“收买”的可能。主要表现在旅游风景区门票价格听证代表的选择上。风景区的消费群体多数不是当地人,但价格部门所选的听证代表几乎都是当地人,这些本地代表在可以享受风景区月票年卡等实惠的同时,当然难以提出外地游客的意见。二是听证会采用的资料缺乏客观性和公开性。听证会上的拟调价格指标是根据经营部门所提供的各种资料制定的,而这些资料很少经第三方客观机构认证,客观性大打折扣。而资料公开不充分,使代表没有充足时间研究探讨,从而便利了政府“事先定调”、企业“暗渡陈仓”。三是听证结果对政策形成缺乏制约。目前我国的价格听证会没有价格决策权,听证的最终结果对政府决策并没有法定约束力。这种听证会热闹激烈、会后决策静悄悄,直接加深了听证结果效用的信任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