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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云南基层政法定向招录考试《民法学》—遗嘱继承
来源:易贤网 阅读:12118 次 日期:2010-06-10 13:5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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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遗嘱继承的概念与特征

一、遗嘱继承的概念

遗嘱继承是指于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在遗嘱继承中,生前立有遗嘱的被继承人称为遗嘱人或立遗嘱人,依照遗嘱的指定享有遗产继承权的人为遗嘱继承人。

二、遗嘱继承的特征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一)遗嘱继承的发生须有合法有效遗嘱的存在

引起法定继承发生的法律事实只有一个,亦即被继承人的死亡。但是仅有被继承人的死亡并不能引起遗嘱继承的发生,遗嘱继承是以法律事实构成为发生根据的。引起遗嘱继承发生的法律事实构成包括两个法律事实,即被继承人的死亡和被继承人所设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只有单一的某一个法律事实,都不能引起遗嘱继承的发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遗嘱继承以遗嘱为前提。

(二)遗嘱继承直接体现着被继承人的遗愿

遗嘱继承是在继承开始后按照遗嘱进行的继承。遗嘱是被继承人于生前所作出的对其财产的死后处分,并于被继承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体现了被继承人的意愿。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遗嘱继承遗产,也就直接体现了被继承人的遗愿。在遗嘱继承中,不仅继承人,甚至继承人的顺序、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或者具体的遗产,都是由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的。按照遗嘱进行继承,也就是充分尊重被继承人对自己财产处分和自由。

(三)遗嘱继承是对法定继承的一种排斥

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在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先要按照遗嘱进行继承。由于遗嘱中所指定的继承人对遗产的继承,不受法定继承时法律对继承顺序、继承人应继份额规定的限制,因此,遗嘱继承实际上是对法定继承的一种排斥。

第二节    遗嘱的形式与遗嘱见证人的资格

一、遗嘱的概念和特征

(一)遗嘱的概念

遗嘱是指公民生前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并于死亡后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行为。

(二)遗嘱的特征

遗嘱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遗嘱是一种单方民事行为

遗嘱是遗嘱人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并无相对的一方,无须有相对方的意思表示的一致。也就是说,只要有遗嘱人自己的意思表示,遗嘱即可成立,所以,遗嘱是一种单方民事行为。正因为遗嘱是一种单方民事行为,在遗嘱生效前,遗嘱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变更或撤销遗嘱。当然,遗嘱是一种单方民事行为,并不是说只要有遗嘱,就发生遗嘱继承。所谓遗嘱是单方民事行为,是指他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如何并不影响遗嘱的成立和效力,至于是否发生遗嘱继承还取决于遗嘱继承人是否接受继承。但遗嘱继承人是否接受继承,受遗赠人是否接受遗赠并不影响遗嘱的成立和效力。

2.遗嘱是遗嘱人独立的民事行为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对自己财产所作的处分行为,只能由遗嘱人独立自主地作出,而不能由他人的意思辅助或者代理。因此,遗嘱须由遗嘱人亲自设立,既不需征得他人的同意,也不能由他人代为设立。设立遗嘱不适用代理制度,由代理人代理设立的遗嘱是无效的。遗嘱因须是由遗嘱人亲自实施的行为,因此,遗嘱也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反映遗嘱人真实意愿的遗嘱也是不能发生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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