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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市属各企业,中央驻聊企业:
根据《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鲁财会〔2013〕26号)、《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鲁财会〔2014〕15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14年度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凡在2013年12月31日前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时间每年不得少于24学时。
二、培训内容
(一)企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要内容:会计理论与实务、税收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信息化知识、“小金库”治理相关内容等。培训应侧重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控制度体系等内容,小企业应把《小企业会计准则》作为重点。
(二)行政事业单位继续教育主要内容:会计理论与实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新预算法、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非税收入改革、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小金库”治理等。新预算法、行政事业单位内控规范为必学内容,医院、高校应侧重本行业的相关会计制度。
三、培训的组织实施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要有网络培训、面授培训及视同参加继续教育等形式。市直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其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由各县(市、区)会计管理部门负责。
会计人员参加网络培训,必须选择省财政厅统一采购、市财政局统一选定的网络继续教育机构,当年度只能选择一家网络继续教育机构注册学习。
中央驻聊企业、市属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地方大中型企业、市级(含)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经向所属会计管理部门备案后,可自行组织会计人员面授培训。
视同参加继续教育的,按照《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会计人员应于本年度末,持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属会计管理部门办理继续教育登记。
四、其他要求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费用纳入同级财政当年预算。未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学习的,应通过“山财培训网” (www.1k100.com)予以补学,费用由会计人员个人承担。
(二)201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于12月31日前结束。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当地财政部门免费领取201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卡。
(三)各县(市、区)会计管理部门应加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积极性。
(四)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支持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并为其学习提供相关条件。
市财政局联系电话:0635-8681098; 0635-8902605
201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