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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属各单位:
现将《三峡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及管理办法(暂行)》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三峡大学
2014年7月20日
三峡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及管理办法(暂行)
为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做好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保证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以及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实际和需要,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是指导和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重要工作岗位。遴选工作要有利于优化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的结构,把校内外一批既有较高学术造诣又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充实到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中,从而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的遴选工作。遴选工作应“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同时结合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特点,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注重实践环节考核。
第二章 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职责
第三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采取双导师制度(临床医学类除外)。专业学位研究生第一导师由学校遴选的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担任,是落实研究生各培养环节的责任人;专业学位研究生第二导师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聘任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兼职导师担任,配合第一导师对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课程学习、专业实践、学位论文课题研究等工作给予指导,与第一导师共同履行工作职责。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的职责与学术型导师职责相同,见《三峡大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及管理办法》(三峡大研〔2014〕29号),且重点强调对研究生专业实践能力的指导。
第三章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不含临床医学类)遴选条件
第四条 遴选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仅限于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我校已有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的类型和领域。
第五条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熟悉国家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明确所从事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性质和培养目标,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专业修养,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身心健康,能够履行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的职责。
第六条 申请人须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并获硕士学位和硕士研究生学历;体育、艺术类教师45周岁以下申请者应获硕士学位和硕士研究生学历, 45周岁以上者应获学士学位和本科学历;“楚天学子”引进人才和具有博士学位且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的申请人不作职称要求。男性申请人年龄不超过57周岁,女性申请人年龄不超过52周岁。
第七条 掌握本专业学位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教学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解决所属专业学位领域实际问题和实践技术的能力,有独立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实践活动和撰写论文的能力。
第八条 在所申请专业领域从事过较为系统的研究(技术)工作,近三年主持有本专业学位领域的专业技术项目(如教研教改、技术研发、技术集成、技术转化、技术推广、政策咨询、艺术创作项目等),有一定数量可支持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经费。工程类申请人年平均科技经费3万元以上;工商管理类申请人年平均科技经费2万元以上;翻译、会计、公共管理类申请人年平均科技经费0.5万元以上。
第九条 近三年在本专业学位领域取得的科技成果和成就(含教学)至少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中的两项:
一、在本专业学位领域公开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及《SCI》、《SSCI》、《A&HCI》、《EI》源刊,或计算机学会A类会议会议论文(仅对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科)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2篇;或在本专业学位领域公开出版有水平较高的专著或统编教材(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二、在本专业学位领域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过省部级三等以上成果奖(国家级、省部级一等奖进入有效排名;省部级二等奖排名前5;省部级三等奖排名前3):含科技成果奖、教育教学成果奖、艺术奖等技术奖项类,不包括其他表彰性的个人荣誉称号类奖项。
三、以第一发明人身份获本专业领域授权国家发明专利1项。
四、在本专业学位领域的科技开发、专业实践中做出较大成绩,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本人为主要完成者。
第十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工作需要,制定不低于学校基本条件的导师遴选条件,并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校外人员遴选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按学校基本条件执行。
第四章 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条件
第十二条 基础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熟悉国家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明确所从事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性质和培养目标,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专业修养,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身心健康,能够履行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职责。
(二)男性申请人年龄不超过57周岁,女性申请人年龄不超过52周岁。
(三)申请人原则上具有教学职称,且具有正高级医学(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点覆盖面下)专业技术职称和本科以上学历,或副高职称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者。45岁以上市管及以上专家和省级及以上名医名师可不受学历限制。
(四)需从事相应临床医学领域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
(五)能认真履行职责,团结协作,能够独立处理疑难疾病,并且同行专家及患者对其诊疗技能和职业道德评价较高。
(六)近五年无医疗责任事故及学术不端行为。
(七)年均可用于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经费0.5万元以上。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和专业地位基本条件
申请者近三年科技成果和专业地位至少应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1.学术论文和专著
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其中在中文核心期刊及《SCI》、《EI》源刊上发表论文至少2篇);或主编公开出版10万字以上专著或者教材1部。
2.科技奖励
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完成者,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有效排名);或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排名前5);或厅局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排名第前3)、厅局级科技成果奖二等奖(排名第前2)。
3.专利
以第一发明人身份获本专业领域授权国家发明专利1项。
4.科研项目
主持(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排序前5);或主持(承担)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排序前3);或主持厅局级科研项目1项。
5.专业地位
上级主管行政部门授予的市级及以上专家称号;担任本专业领域省级学会理事及以上职务;担任本专业领域市级学会副主任委员及以上职务;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学科责任人。
第十四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工作需要,制定不低于学校基本条件的遴选条件,并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校外人员遴选我校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按学校基本条件执行。
第五章 专业学位导师遴选程序
第十六条 学校已聘且在岗的学术型研究生导师(临床医学类除外),通过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上岗资格审查后可担任本专业领域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校内教师已获外单位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资格者,向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供有效证明材料且经审查合格后可认定为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
第十七条 导师遴选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三峡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申请表》,并提供科技成果(著作、论文、获奖、专利、成果鉴定等)、科研项目立项书、任职资格证书、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遴选条件对申请人的相关情况进行审查和评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参加表决的委员人数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表决的同意票数达到或超过投票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视为通过,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
三、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学位评定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参加表决的委员人数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表决的同意票数达到或超过投票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视为通过。投票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
第六章 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上岗资格审查与管理
第十八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上岗资格审查与管理工作与学术型导师相同,见《三峡大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及管理办法》(三峡大研〔2014〕29号),其中下一年度可支持培养研究生的专业技术项目经费基本标准为:工程类3万元以上;工商管理类2万元以上;翻译、会计、公共管理、临床医学类0.5万元以上。
第七章 专业学位研究生兼职导师聘任条件和程序
第十九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兼职导师必须是相关行业企事业单位专家,且具备丰富实践经验,原则上在我校研究生实践基地单位聘任,基本聘任条件如下: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具有高尚的学术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掌握某一专业学位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并有较丰富的生产实践或管理经验,熟悉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
2.申请人在教学、科研、技术、生产、管理等岗位工作,具有副高级(或相当水平)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本科及以上学历,男性年龄不超过57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2周岁。
3.与学校相关教学科研单位(部、院、系)有稳定的科研或教学合作关系,可以讲授至少1门专业学位的主要课程。
第二十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工作需要,制定不低于学校基本条件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兼职导师聘任条件,并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兼职导师按以下程序进行聘任:
一、申请人填写《三峡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资格申请表》。
二、兼职导师所在单位同意。
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并颁发聘书,实行聘期制,聘期为3年,根据工作需要可续聘。
四、兼职导师相关信息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的遴选和资格审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12月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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