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上午,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昆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前身为青海证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在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昆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名成立,被判处2000万元罚金,该案主犯钟小剑(昆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实际控制人)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0万元,其余三名被告中王毅洁(昆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50万元、季振东(昆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40万元,另一被告董莉(女,昆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主管会计)则被免予刑事起诉。
记者在庭审现场看到,宣判后,主犯钟小剑嘴中一直嘟囔着,认为法院判决量刑过重,表现出明显不满,其辩护律师也认为罚金过高。当有人问及钟小剑辩护律师是否上诉时,律师称需要与当事人一起对法院判决作进一步研究后再决定。而其他三名被告人似乎有一种如释重负的轻松,尤其是唯一的一名女性被告董莉在得知被免予刑事起诉后更是喜形于色。
非法吸存、挪用资金造成12多亿元资金“黑洞”
记者从青海省公安机关了解到,1998年4月到2005年10月间,在明知自身未取得委托投资管理业务资格的情况下,昆仑证券以承诺保底和较高固定收益率为诱饵,采取委托理财合同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4.96亿元,涉及北京、上海、江苏等10多个省(市)75家机构、6485名个人。案发时有10.5亿元无法兑付,已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
此外,截至2004年12月,昆仑证券实际控制者钟小剑等4人利用职务之便累计挪用昆仑证券客户保证金8.3亿元,其中1.86亿元无法偿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挪用客户保证金共造成12亿多元的资金“黑洞”,不仅严重扰乱了证券金融市场秩序,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对社会稳定也造成了严重隐患。
昆仑证券案是2005年全国8家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案之一,引起了中央、国务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和青海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2005年11月按照公安部部署,青海省公安厅对昆仑证券及有关人员的经济犯罪行为立案侦查。2006年1月青海省公安厅对钟小剑等4人执行逮捕,2006年9月案件移送检察机关。2007年5月11日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本位利益至上、监管缺位致使昆仑证券案发
中国证监会青海监管局、青海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相关人士认为,昆仑证券案历时长达8年,涉案资金高达70多亿元,案件本身暴露出以下问题:
地方、部门本位利益至上,银行在资金管理中严重缺位。在昆仑证券案中,银行为了追求自身利益,变相助力钟小剑等人在证券市场违规。昆仑证券自其前身青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以来,就存在着不规范操作。2002年,中国证监会对昆仑证券进行突击风险测试时,钟小剑等人从深圳某银行及时贷款2亿元,又另开账户转存于该行,以应付风险测试。这种做法,既让银行收到了贷款收益,又保证了资金安全,然而其在客观上阻止了证监部门对昆仑证券的有效监管。此外,在昆仑证券资金流动中,钟小剑等人通过拉拢银行管理人员,及时将昆仑证券的进账资金迅速转移到钟小剑等人设立的关联公司和账户上,往往是打进昆仑证券的资金半小时左右就被转移出去,昆仑证券法人账户仅仅留存20-30万的资金,资金流动异常长期被忽视,对后来的资金追缴造成极大困难,直接导致个人、机构和国家的损失。
实名制形同虚设,信用卡成为腐蚀“王牌”。为了达到自身的非法目的,钟小剑等人常常通过信用卡“开路”。钟小剑等人购买了数百张来深圳打工的农民工的身份证,利用这些身份证在不同银行办理了数百张信用卡,然后向每张信用卡中存入了数额不等的“经费”,将信用卡和密码一并赠予给政府、银行等“权力”人士。此种拉拢腐蚀做法,规避了纪检部门对干部的监督,实现了权力寻租,同时可以隐蔽进行非法资金的转移。
虚假注册亟待加强监管。钟小剑等人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和挪用资金,只有一小部分在很短时间内投资股票。这些资金主要流向钟小剑等人下设的30多家与昆仑证券相关联的公司,反复进行资金流动,最终将资金转移到他们幕后控制的企业和账户。这些虚假注册的公司成为了钟小剑等人侵吞这些资金的工具。
加强资金、身份证和注册企业监管
反思昆仑证券案,公安和证券监管部门人士认为,加强对资金、身份证和注册企业的监管是杜绝此类隐患的关键。
要严格防止银行出于本部门、本地区利益,在客观上助长规避资本市场、资金监管的行为。要进一步探索加强银行资金监管的机制和力度,对类似昆仑证券这样存在违规操作历史和投诉反映的公司,要探索相应机制在资金流动中密切监管,及时发现异常,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抽逃、转移资金。
加强实名制管理。公安部门要在进一步加强对身份证管理的同时,严厉打击制造贩卖法定证件的行为。银行不能为了片面追求信用卡发放量,忽视对持卡人相关资料的审查和对信用卡资金流动、消费的管理。
严防和打击虚假注册,建设更广泛更有效的防控网络。工商部门需进一步加强对企业注册、年审的管理。目前,银行等金融部门的信息网络均为其封闭使用,一旦涉及到经济犯罪,司法部门针对嫌疑对象进行银行资金和资本市场状况调查时,需要开介绍信前往银行等金融部门。而嫌疑对象及其亲属往往能够及时获取相关调查信息,使经济犯罪侦查工作陷入被动。因此,国家应当考虑将银行等金融部门的信息网络与公安等司法部门联网,从而形成更广泛更有效的监控网络,打击经济犯罪和不法行为。
加大力度惩戒“高智商”犯罪
在长达33页的一审判决书中,法院对钟小剑等人的违法犯罪事实基本予以确认,认定昆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钟小剑等人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名成立。法院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昆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每完成一次理财融资活动,就完成了一次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和对国家金融秩序的破坏。
但同时法院认为,综合考虑钟小剑等人在具体实施犯罪行为中的作用、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情节,因而对4名被告从轻处罚。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位司法业内人士认为,近年来,金融证券市场违法犯罪事件频发,而对此类“高智商”“白领”犯罪的法律制裁相对较“轻”,远不足以对社会危害严重的金融证券市场不法行为形成有效威慑。对于这种社会危害严重的“高智商”“白领”犯罪,国家应当通过延长刑期、提高罚金额度、以及暂停或取消从业资格等方式来完善立法、加大司法审判力度,从而真正达到有效惩戒、警示的社会效果,否则法律的尊严难以被金融证券市场上的不法“游戏”玩家所正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