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试性质和目的
舞蹈编导术科考试是由合格的高中(中专)毕业生参加的选拔性考试。根据考生的术科成绩和文化成绩,按已确定的招生计划,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因此,本考试应具有必要的区分度,较高的信度和效度。
通过考试检测考生是否掌握了一定的舞蹈基础;是否具有良好的身体条件;是否具备良好的节奏感和协调性,并有一定对舞蹈风格的把握能力及表现能力;具备一定的想象力、创造力和综合素质;选拔出具有舞蹈及综合艺术潜能的学生,毕业后能够从事舞蹈(歌舞、音乐剧)编创、教育、演艺及传播等相关工作的艺术类人才。
二、考试内容和形式
1.湖南省考生按照本省2017年舞蹈类术科艺术招生相关政策,参加舞蹈类省统考后,并参加我校在当地组织的校考。
2.广东省考生需按本大纲要求参加我校在当地组织的校考。
三、考试科目和评分标准
1.考试科目:(仅有一试)
(1)自选舞蹈片段(舞蹈种类包括古典舞、民间舞、芭蕾舞、现代舞、当代舞等多种形式的舞蹈,时间不超过2分钟);
(2)基本功与技能技巧(软开度及跳、转、翻的各类技巧);
(3)模仿与即兴舞蹈(考生按考官给出的音乐即兴模仿,并模仿考官现场展示的动作);
(4)特长展示(流行舞蹈、歌唱、主持或朗诵、小品表演、武术等(时长不超过1.5分钟))。
注:自选舞蹈片段一律自备伴奏音乐,要求考生不化妆,一律穿练功服,(不穿演出服)参加考试。
2、评分标准
(1)具备一定的身体条件。
(2)舞蹈风格把握准确,具有一定的艺术表现力。
(3)舞蹈剧目表演连贯、完整。
(4)具有一定的节奏感和协调性。
(5)具备一定的创造能力、想象能力与综合素质。
四、考试成绩计算方法
只设一试,且本次考试成绩为终评成绩。
考试按满分300分进行评分。
五、专业成绩排名方法
本专业成绩排名按术科总分成绩由高到低依次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