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教育立法
一、教育立法概述
(一)教育立法的含义
教育立法是指由特定的立法主体按照一定的立法权限和程序所从事的制定教育法的活动。根据我国的立法实践,教育立法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来理解。广义的教育立法泛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依靠其职权范围,通过一定程序制定有关教育方面法规的活动。狭义的教育立法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制定、讨论和通过有关教育方面法律的活动。
(二)我国教育立法的现状
我国的法制建设很不健全,特别是教育立法工作进展缓慢,是我国法制建设中最为薄弱的环节。我国在教育立法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是∶第一,教育法规很不健全、很不完备,远未形成一个体系;第二,已定和颁布的教育法规多属行政系统制定的单项法规,而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颁布的教育法律却很少;第三,已制定和颁布的教育法规多系对教育事业内部的要求,缺乏同经济、社会联系的内容,难以起到协调教育外部关系的作用。这种状况,同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很不适应,同教育事业本身的发展也很不协调。
二、教育立法的程序
法律制定的程序又称立法程序,是指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法律规范的活动中所应遵循的制度和履行的步骤和手续。在我国,法律的立法程序被规定在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
立法的程序一般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法律议案的提出;第二阶段,法律草案的审议;第三阶段,法律的表决和通过;第四阶段,法律的公布。
(一)法律议案的提出
法律议案是指在国家权力机关举行的会议上提出的将某项法律列入制定、修改或废除的议程的提案或建议。提出法律议案是一种法定权力,与法律草案的起草不同。起草法律草案的单位或个人不一定是有提案权的单位或个人,如有些法律草案是由国务院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起草的,但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议案时,则必须以国务院的名义。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具有向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法律议案的机关和人员有∶各级人大的代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主席团、常设机关和各种委员会;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
(二)法律草案的审议
审议法律草案是指法律制定机关对列入议程的法律草案正式进行审查和讨论。在我国,决定通过法律、法规的权力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政机关是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各部(委)的部务会议(委员会会议)、地方人民政府的全体会议。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律草案一般在常委会审议后再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提出的法律草案,一般采取初步审议和再次审议两个步骤,然后由常委会决定是否通过。